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慶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橋毅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6萬9260元(即駁 回上訴人請求部分),應徵裁判新台幣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