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慶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橋毅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6萬9260元(即
駁
回上訴人請求部分),應徵
裁判新台幣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