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1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耕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清 債 務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耕隆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   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玖   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