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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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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2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債 權 人 耕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郁清 債 務 人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1)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   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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