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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 債 權 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債權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正代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如無,請依一般債權債務   關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聰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   ,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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