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
債 權 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
債權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正代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如無,請依一般債權債務
關係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陳聰林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
,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