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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 債 權 人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嫈 上列債權人侑佺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唐久營造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侑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具狀釋明投遞法院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唐久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曉燕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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