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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7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債 務 人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債 務 人 黃福源 一、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1)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黃福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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