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鴻
債 務 人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債 務 人 黃福源
一、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1)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黃福源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
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