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禎
上列
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翌強有限公司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僅列翌強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如認賴淑慧亦應與債
務人
連帶給付,請具狀增列為債務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翌強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
理人賴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
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
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
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