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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禎 上列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翌強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僅列翌強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如認賴淑慧亦應與債   務人連帶給付,請具狀增列為債務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翌強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賴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   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   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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