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正哲
債 務 人 泳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信明
債 務 人 張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陸仟陸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