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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5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正哲 債 務 人 泳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信明 債 務 人 張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陸仟陸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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