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88號
債 權 人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陳時
上列
債權人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膺仁等二人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