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債 權 人 博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濬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7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
權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
,依
上開之規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