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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1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 債 權 人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伶 債 務 人 凱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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