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
債 權 人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怡伶
債 務 人 凱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