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
債權人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廖盛賢即榮來釣
蝦場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榮來釣蝦場最新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盛賢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