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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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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盛賢即榮來釣蝦場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盛賢即榮來釣蝦場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榮來 釣蝦場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債務人廖盛賢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並陳明該服飾店之組織型態,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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