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廖盛賢即榮來釣蝦場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盛賢即榮來釣蝦場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榮來
釣蝦場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債務人廖盛賢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並陳明該服飾店之組織型態,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