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煥棋
債 務 人 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1)
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