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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棋 債 務 人 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1)   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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