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債 權 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著和
債 務 人 玫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
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本件聲請人
得請求移轉之金錢亦僅限於本支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8
日止,故台端
聲請狀內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所示第二項請求
尚未屆期,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