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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8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債 權 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債 務 人 玫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   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本件聲請人   得請求移轉之金錢亦僅限於本支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8   日止,故台端聲請狀內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所示第二項請求   尚未屆期,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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