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廖大吉
上列
債權人廖大吉因與
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廖大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
代理人張竣昇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
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吳麗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每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