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廖大吉
債 務 人 正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竣昇
債 務 人 張吳麗綿
債 務 人 張竣昇
債 務 人 許每况
一、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張吳麗綿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竣昇、許每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