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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廖大吉 債 務 人 正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昇 債 務 人 張吳麗綿 債 務 人 張竣昇 債 務 人 許每况 一、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張吳麗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竣昇、許每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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