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炳松等三人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經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
二、請提出債務人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
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