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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炳松、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蕭瑞 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計新臺幣 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欠 缺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蓋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代位權固屬法定債權移轉性質, 然與意定債權移轉之異僅係無需讓與人與受讓人之合意即生 移轉效力,其本質仍屬債權讓與,仍須踐行讓與通知),經 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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