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炳松、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蕭瑞
傑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行使
請求權計新臺幣
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欠
缺
債權讓與通知書
暨其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蓋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代位權固屬法定債權移轉性質,
然與意定債權移轉之異僅係無需讓與人與受讓人之
合意即生
移轉效力,其本質仍屬債權讓與,仍須踐行讓與通知),經
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