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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 權 人 曾安祺 上列債權人曾安祺因與債務人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曾安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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