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于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昌
債 務 人 林金昌
債 務 人 周滿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壹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下者,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