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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 債 權 人 日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燦 上列債權人日行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頂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行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頂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魏應交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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