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
債權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世華消防安全設備
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世華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江長標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