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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9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新晟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賢忠 債 務 人 韋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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