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債 權 人 大光明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喜津
債 務 人 曾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