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源陽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政 上列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光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志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