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宏經
債 務 人 吳曉雯
債 務 人 張文惠
一、債務人吳曉雯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曉雯、
張文惠發支付命令,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
,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
法律有規定者
為限。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
連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聲請人具狀稱「肇事車輛
之所有人係張文惠,而駕駛人吳曉雯為車輛所有人張文惠之
妻」,然
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張文惠顯無與債務人吳曉雯
負連帶責任之情事,是聲請人請求先生與太太負連帶責任為
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