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6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經 債 務 人 吳曉雯 債 務 人 張文惠 一、債務人吳曉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曉雯、   張文惠發支付命令,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   ,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   為限。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   連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人具狀稱「肇事車輛   之所有人係張文惠,而駕駛人吳曉雯為車輛所有人張文惠之   妻」,然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張文惠顯無與債務人吳曉雯   負連帶責任之情事,是聲請人請求先生與太太負連帶責任為   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