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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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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6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 債 權 人 詩丹生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保辰 債 務 人 活躍分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衍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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