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債 權 人 久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
嗣賢
上列
債權人久準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伊珮思貿易有限公司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久準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久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
公司解散之情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参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伊珮思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
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