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債 權 人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雨青
債 務 人 余順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