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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8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債 權 人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青 債 務 人 余順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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