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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8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債 權 人 寶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德 債 務 人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4月30日   │1,350,000元      │104年4月30日     │WYAA0000000      │ ├──┼─────────┼───────────┼───────────┼───────────┤ │002 │104年5月31日   │1,000,000元      │104年6月1日      │WYA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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