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債 權 人 寶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錦德
債 務 人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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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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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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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4月30日 │1,350,000元 │104年4月30日 │WY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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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5月31日 │1,000,000元 │104年6月1日 │WY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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