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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一(送貨單)、四(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呂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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