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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債 務 人 和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愉 債 務 人 蔡璇 一、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   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以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前二項聲明任一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債務人   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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