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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7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台灣塑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年偉 債 務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債 務 人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柒   萬叁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   仟貳佰捌拾萬叁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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