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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債 權 人 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靜 上列債權人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隆興企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晉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久隆興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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