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債 權 人 台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東榮
債 務 人 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退 票 日) │ │
├──┼─────────┼───────────┼───────────┼───────────┤
│001 │104年6月30日 │347,200元 │104年6月30日 │SSA0000000 │
├──┼─────────┼───────────┼───────────┼───────────┤
│002 │104年7月21日 │214,080元 │104年7月21日 │SS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