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泳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信明
債 務 人 張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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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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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權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年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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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9,065元 │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 5.15% │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2 │324,462元 │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5.15% │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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