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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4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泳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淑芬 債 務 人 洪信明 債 務 人 張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 ├──┬────────────┬───────────┬─────────┬─────────────┤ │ 編 │ 債權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年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           │         │             │ ├──┼────────────┼───────────┼─────────┼─────────────┤ │001 │139,065元        │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 5.15%      │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2 │324,462元        │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5.15%       │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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