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債 權 人 羽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坤淼
上列
債權人羽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羽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趙浩盛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
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