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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 上列債權人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因與債務人龍碁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機具出租單第二條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請說明本件係符合該條何種情形。如認係屬逾期   不歸還之情形,並請釋明本件係於何完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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