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
上列
債權人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因與
債務人龍碁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松欉即八台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機具出租單第二條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請說明
本件係符合該條何種情形。如認係屬逾期
不歸還之情形,並請釋明本件係於何完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