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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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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賢 上列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遠即全富傢俱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富傢俱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更正支票號碼SSA0000000、SS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即退票日104年6月23日) 四、銷貨單未收金額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是否約定清   償期?若無約定,何時催告?若提出釋明文件無催告,請更   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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