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錫賢
上列
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志遠即全富傢俱
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富傢俱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更正支票號碼SSA0000000、SS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即
退票日104年6月23日)
四、銷貨單未收金額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是否約定清
償期?若無約定,何時催告?若提出釋明文件無催告,請更
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