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債 權 人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昭仁
上列
債權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許鶴即安順百貨
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安順百貨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黃許鶴之
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