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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輝 上列債權人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鐘明堂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鐘明堂」或為「鍾明堂」,並提出債務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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