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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陳羿蓁 上列聲請人陳羿蓁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羿蓁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發票人為「宸大精密有限公司」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吉懋興工業有限公司」不符,若有錯誤,請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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