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 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江明源」或「江明鴻」,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   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   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0000000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