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
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
公示催告事件,聲
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江明源」或「江明鴻」,如係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記載
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
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
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0000000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