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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蘇凱鳴 上列聲請人蘇凱鳴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蘇凱鳴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受款人為國研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執票人   亦為國研化工公司,是國研化工公司似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   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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