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瓊瑤
代 理 人 黃勃叡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黃成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美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一)、債務人張瓊瑤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
更生
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易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亦投保於
該處,平均月領薪資新台幣(下同)24000元,存款11411
元,查無債務人領有社會福利給付,
本件另查無債務人其
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易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彰
化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本院105年2月23日
訊問筆錄、彰化
縣政府府社身福字第0000000000號來函附卷
可稽。
(二)、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願以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1448元為生活標準,可認債務人有撙節支出之
誠意,可認
聲請人所提列費用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
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10200元,即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外,剩餘金額之80%均用以清償債務,並願
將存款全數攤提於更生方案(即每期158元),本院認本件
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性,並認已盡力清
償。
三、綜觀
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2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
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6.6%。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344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16256 │33.19 │3385 │
│ │司 │ │ │ │
├──┼───────────┼─────┼───┼───────┤
│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6852 │3.15 │321 │
│ │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21795 │29.77 │3037 │
│ │限公司 │ │ │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266454 │31.39 │3202 │
│ │限公司 │ │ │ │
├──┼───────────┼─────┼───┼───────┤
│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120 │2.5 │255 │
│ │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102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
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
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