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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瓊瑤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黃成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美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張瓊瑤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易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亦投保於 該處,平均月領薪資新台幣(下同)24000元,存款11411 元,查無債務人領有社會福利給付,本件另查無債務人其 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易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彰 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本院105年2月23日訊問筆錄、彰化 縣政府府社身福字第0000000000號來函附卷可稽。 (二)、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願以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1448元為生活標準,可認債務人有撙節支出之 誠意,可認聲請人所提列費用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 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10200元,即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外,剩餘金額之80%均用以清償債務,並願 將存款全數攤提於更生方案(即每期158元),本院認本件 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性,並認已盡力清 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2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6.6%。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344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16256 │33.19 │3385 │ │ │司 │ │ │ │ ├──┼───────────┼─────┼───┼───────┤ │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6852 │3.15 │321 │ │ │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21795 │29.77 │3037 │ │ │限公司 │ │ │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266454 │31.39 │3202 │ │ │限公司 │ │ │ │ ├──┼───────────┼─────┼───┼───────┤ │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120 │2.5 │255 │ │ │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102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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