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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石傳民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有解散、破產、清算等情事,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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