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毓
上列
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石傳民間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
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有解散、破產、清算
等情事,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