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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相 對 人 石傳民 關 係 人 江淑卿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石傳民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1年間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1年1月13日至111 年1月13日止,以擔保債務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債 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 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與華南商銀於84年8月間合意 變更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減少權利價值為709,500, 000元,經辦竣登記。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間(1 )邀第三人葉林月昭、葉松根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華南商 銀借款22筆,合計533,160,000元,利息依各別約定,清償 期限則自84年11月14日至85年7月29日不等。(2)向華南商銀 辦理申請開發外幣即期信用狀13份,約定動用期限則自84年 6月16日至84年12月26日不等。其後,上開抵押權及債權於 92年7月31日經華南商銀讓與予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豐資產),新豐資產復於101年1月2日讓與予聲請 人,均經地政機關辦竣登記。茲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對原 債權人華南商銀負債尚未清償,經鈞院核發彰院松執己89年 度執字第1971號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新臺幣514,462,000 元、美金259,646.53元、里拉110,093,256元、日幣 408,734,43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羽田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宣告破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9號民 事裁定,選任毛英富律師、江淑卿律師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均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鈞院89年度執字第1971 號債權憑證、讓渡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抵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7月7日、同年11月3日發函通知相 對人及關係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104年7月21日送達,關係人江淑卿 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關係人毛英富 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分別於同年11月 5日、同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未提 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大村鄉 │江夏 │ │18 │旱│00 │40 │58.75 │全部 │重測前:黃厝│ │ │ │ │ │ │ │ │ │ │ │ │段黃厝小段10│ │ │ │ │ │ │ │ │ │ │ │ │2地號 │ ├──┼───┼────┼────┼────┼────────┼─┼──┼──┼──────┼─────────┼──────┤ │002 │彰化縣│大村鄉 │黃厝 │ │1043 │旱│06 │71 │34.27 │150000分之96187 │重測前:黃厝 │ │ │ │ │ │ │ │ │ │ │ │ │段犁頭厝小段│ │ │ │ │ │ │ │ │ │ │ │ │182-2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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