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貝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玲
代 理 人 王淑貞
上列
聲請人貝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潘詠謙等二人間
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貝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詠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湘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
(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
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鋐宥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
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詠
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