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貝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玲
代 理 人 王淑貞
相 對 人 潘詠謙
相 對 人 陳湘琪
關 係 人 詠
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關 係 人 子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暢
關 係 人 鋐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
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
,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貸與人得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
有期限,
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
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
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於抵押權
擔保效力
所及之債務,為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債務者,
債權人得
隨時催告返還,並於催告後經過一個月
期間時清償期屆至,
債務人猶未履行清償義務,則抵押債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
許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3年9月2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發生之貨款、應收帳款業務等之違約
責任、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詠
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於103年6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買
衛生紙及面紙原紙,共積欠貨款49,838,023元。前開貨款經
聲請人催告後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統一發票
、
律師函、收件回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3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
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
迄
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
系爭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貨
款,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統一發票並未載明清償日期,可
認即屬未定返還期限之債,聲請人已於104年1月23日寄發
存
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迄今已逾一
個月期間,應認抵押擔保債務業已屆期,且無證據顯示相對
人已為清償,揆之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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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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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278 │建│00 │01 │06.32 │全部 │陳湘琪所有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下廍 │108-34 │建│00 │01 │10.00 │全部 │權利範圍:潘 │
│ │ │ │ │ │ │ │ │ │ │ │詠謙、陳湘琪│
│ │ │ │ │ │ │ │ │ │ │ │各持分1/2 │
├──┼───┼────┼────┼────┼────────┼─┼──┼──┼──────┼─────────┼──────┤
│003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下廍 │108-48 │建│00 │04 │32.00 │43200分之4908 │權利範圍:潘 │
│ │ │ │ │ │ │ │ │ │ │ │詠謙、陳湘琪│
│ │ │ │ │ │ │ │ │ │ │ │各持分4908/8│
│ │ │ │ │ │ │ │ │ │ │ │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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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573 │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 │1層,57.27;2層,62.70│陽台,39.2│全部 │ │
│ │ │新路一段105巷1│勢子段過溝子小│造,住宅、停車│;3層,61.40;4層,61.│6;屋頂突 │ │陳湘琪所有 │
│ │ │6號 │段278地號 │空間 │40;合計,242.77 │出物,23.6│ │ │
│ │ │ │ │ │ │5;雨遮,1│ │ │
│ │ │ │ │ │ │4.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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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2396 │彰化縣彰化市建│彰化縣彰化市牛│5層鋼筋混凝土 │1層,92.21;2層,43.67│陽台,23.0│全部 │權利範圍:陳湘 │
│ │ │國西街91巷10號│稠子段下廍小段│造,住家用 │;3層,87.95;4層,68.│5 │ │琪、潘詠謙各持│
│ │ │ │108-34地號 │ │34;5層,25.27;合計,│ │ │分1/2;共有部 │
│ │ │ │ │ │317.44 │ │ │分:牛稠子段下 │
│ │ │ │ │ │ │ │ │廍小段12381建 │
│ │ │ │ │ │ │ │ │號(權利範圍:11│
│ │ │ │ │ │ │ │ │4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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